注:地块编号后带*表示为特别管制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其它均为城市建设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
6、道路交通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松白路、洲石路、宝石路。各分片区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本片区的道路分五个等级:
高速公路: 机荷高速公路红线宽度160 米;广深高速公路,红线宽度80 米。双向六车道。
城市快速路:松白路,红线宽度100 米;洲石路,红线宽度100 米。双向八车道。
城市主干路:北环路、爱群路等,红线宽度60 米;外环路,红线宽度50 米。双向四车道。
城市次干路:径背路、永和路等,红线宽度40 米。双向四车道。
支路:红线宽度9-25米。
本片区应充分利用城市公交设施,在各分片区适当安排公交设施与城市公交设施结合,组织片区内外交通。
图则确定的地块内部道路,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略有修改,但须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松白路及洲石路沿线应限制机动车出入口数量,松白路与洲石路位于工业区交通压力大的路段,路段两侧宜设置辅路与工业区内部道路连接,并执行右进右出的交通管制。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97 版)中的“配建停车场(库)的标准”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停车方式。
新建用地停车位应严格按有关标准配置,已建成的用地,停车位不足的应鼓励增设停车位及社会停车场库。
所有停车场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少于总数15% 停车位,专位专用。
停车场出入口应方便安全,不影响区内交通。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设置公交首末站和公交停靠站,公交线路和站点位置根据全区公交规划和各建设片区规划确定。
本片区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人行通道。
(1)街道景观有要求的地段;
(2) 能极大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3) 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的设置应满足:
(1)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2)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 米;
(3)全天候通行。
穿越一级水源保护区及河流两岸的城市道路必须按相关规范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工程措施,并禁止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过。
根据上层次及相关规划拟定的穿越水源保护区的规划道路南光路,本图则以“ 虚线”表达, 最终实施应由进一步的规划设计研究确定,并应符合环保等有关规划要求。
7、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本片区为深圳市水源生态区,在二级水源保护区中划定为特别管制区和城市建设用地的各分片区,其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与周边自然环境紧密联系,创造与自然融为一体的建设空间。
(2)加强各片区公共空间的整合,将整体山体背景轮廊纳入各建设片区之中,并与之相互协调呼应。
(3)加强地域特色空间及生态景观意象的塑造。
松白路、宝石路、洲石路为车行主导的大尺寸线型景观界面。其中宝石路和洲石路玉支线以体现自然风光特色为主。松石路通过对两侧建设区的平、立面绿化与墙面色彩的装饰, 体现与自然融为一体的环境景观。
片区内其它道路景观设计应体现自然生态原则,各分片区内部道路设施宜进行统一设计,街道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统一。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建筑物外墙宜使用明快、清新、柔和的色彩,以浅色调为主,并与周围自然环境相协调。
(2)建筑泛光照明不得直接射入其它建筑窗内,沿松白路两侧宜进行整个路段的灯光夜景统一设计。
(3) 各分片区的绿地设计应以生态型绿地为主,绿地率应达到95% 以上,不应建设吸引人员的娱乐设施、集会场地等。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2) 提供使街景特色更加突出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3)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8、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规定
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必须遵守《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级水源保护区内除必须遵守8.1 所述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水源保护区内未划定为建设用地的现状零星建设用地和建筑应按规划要求予以取消, 建设为林地。
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必须排入污水管道,禁止随意排放、倾倒污水。
水源保护区内必须按图则要求设置密封式环卫设施,禁止随意倾倒和堆放垃圾及其它废物。
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用地(包括划定为建设用地的推平未建用地),原则上以安排大型高新产业、成规模、有知名度的企业为主,限制镇、村级的一般建设项目。
在满足排污设施和环保要求前提下,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设施,必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经相关部门批准,在本片区建设的无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采取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并由国家有关部门做出环境影响评估。 未划定为建设用地的推平未建用地必须尽快恢复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特别管制区中的推平未建用地原则上作为文教体卫设施用地、城市绿地、道路广场用地和市政设施用地等公益性公用设施用地的控制用地。
禁止毁林开荒、毁林种果。区内位于25度坡度以上的果园要退果还林。
现有果园、菜地等要实施施肥管理控制,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使有农药、化肥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一级水源保护区内,除必须遵守8.1、8.2 所述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与水工程和保护水源无关的现状建设用地和建筑必须取消和拆除。
现有果园、菜地等农业用地,应全部退果还林,通过育林改造,采取果树自然生长(不松土、不施肥),并种植对水源保护有较高价值的乔木、灌林、草地等建设水源涵养林。
禁止存在各种养殖活动,现有鱼塘禁止继续养鱼, 并改造为自然生态湿地。
对流入水库的水系进行综合整治,沿河流两边设置10 -15m 绿化隔离带。规划区外的河流水系流域作出相应的整治规划,以确保排入水库的水质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封闭规划区外围的阿婆髻垃圾填埋场,并采取有力的工程措施,防止垃圾渗透液进入水库,造成水库污染。
9、附件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摘录
第三章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
药等生产项目或者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止向饮用水源水体新设污水排放口;
(三)禁止向水库排放、倾倒污水;
(四)禁止设立剧毒物品的仓库和堆栈;
(五)禁止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他废物回收、加工场;
(六)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物;
(七)禁止向饮用水源水体倾倒垃圾、粪便、残渣余土及其他废物;
(八)运输剧毒物品, 必须报公安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扩散措施;
(九)禁止饲养猪、牛、羊等家畜;
(十)禁止毁林开荒、毁林种果。
第十四条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存放、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和存放剧毒物品。确需使用剧毒物品的,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止污染的措施。使用农药、化肥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二)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砖厂;
(三)禁止填埋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处理或临时堆放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
(四)存放、运输和使用酸液、碱液、毒性液体、有机溶剂、油类、农药、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物质,必须采取防溢、防渗、防漏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五)新建、改建、扩建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的其他项目和设施,必须报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办公楼、厂房等建筑物以及其他与水工程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设施;
(二)禁止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过;
(三)禁止从事畜牧业活动,从事种植业活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和水土流失;
(四)禁止在饮用水源水域内从事网箱养鱼和其他污染水源的养殖活动;
(五)禁止倾倒、堆放、填埋垃圾、粪便、残渣余土及其他废物;
(六)禁止在饮用水源水域内洗涤、游泳、行驶机动船、水上飞机和其他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十六条本条例非禁止的、对饮用水源有影响的项目和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项目和设施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配套建设的;
(二)不得在一级保护区内建设;
(三)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并由国家有关部门做出环境影响评估;
(四)其排放物经国家有关监测部门监测,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确保不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危害。
第十八条本条例颁布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设立的属本条例禁止的项目和设施,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责令限期停业、关闭、拆除;
(二)对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责令限期治理; 其经营期限届满的,应停业、关闭或转产;
(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放口,责令限期拆除。
前款规定的限期停业、关闭和限期治理、限期拆除由环境保护部门决定,但对全市人民生活或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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