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4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确定。
1.5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的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6 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略有修改,但必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8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图则,必须符合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
1.9 本图则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2、土地利用性质
2.1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中规定。
2.2 现有土地的利用性质若与本图则规定不符,暂时不须更正,但若对用地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改造,则该用地新的土地利用性质必须与本图则的规定相符。
2.3 为何障土地利用的灵活性,地块土地利用性质可以在相容性许可的范围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具体操作详见本图则《图表》。
3、土地开发强度
3.1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4、 配套设施
4.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
4.2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表4.2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 序号 |
类别 |
项目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 现状 |
规划增加 |
| 1 |
教育设施 |
幼托 |
6 |
6 |
01-03、02-01、03-05、04-02、05-02、07-02 |
独立占地 |
| 小学 |
2 |
3 |
02-04、04-06、07-01 |
独立占地 |
| 中学 |
2 |
2 |
01-02、03-06 |
独立占地 |
| 2 |
医疗卫生设施 |
市级医院 |
1 |
1 |
07-03 |
妇儿医院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
3 |
03-03、05-03、07-04 |
可附设 |
| 3 |
文娱体育设施 |
文化活动站 |
|
2 |
03-03、06-02 |
可附设 |
| 青少年活动中心 |
|
1 |
04-06 |
独立占地 |
| 老年人活动站 |
|
2 |
03-03、06-02 |
可附设 |
| 4 |
行政管理 |
居民委员会 |
|
9 |
02-01、05-02、01-03、05-03、03-05、07-02、04-01、04-04、07-04 |
可附设 |
| 社区管理机构 |
|
3 |
01-03、03-05、05-02 |
可附设 |
| 5 |
公安消防设施 |
派出所 |
|
1 |
02-03 |
独立占地 |
| 6 |
邮电设施 |
邮电所 |
|
1 |
04-02 |
|
| 7 |
商业设施 |
肉菜市场 |
|
2 |
03-03、05-03 |
独立占地 |
| 8 |
道路交通 |
社会停车场 |
1 |
1 |
04-05 |
|
| 9 |
燃气 |
气化站 |
1 |
1 |
03-04 |
独立占地 |
4.3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4.4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的要求。
5、 道路交通
5.1 本片区在笋岗西路、上步中路、红荔路、华强北路上的主要出入口分别为百花一路、百花二路、百花四路;次要出入口分别有与上步中路相交的百花二路;与华强北路相交的百花六路。
5.2 笋岗路、上步中路、红荔路、华强北路不宜增设机动车出入口,如必须设置,应执行右进右出的交通管制。遇有特殊要求而必须设置出入口地段应符合5.4条的规定。
5.3 笋岗路、上步中路、红荔路、华强北路交叉口沿路缘线转角切点位置向主干道方向延伸100米,向次干道方向延伸60米,向支路延伸30米范围严禁开设机动车左转方向出入口;右转出入口的位置距交叉口路缘线转角切点必须大于20米,并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5.4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共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主次干道时,应留设人员集散和紧急避难人员疏散场所,并妥善处理好出入口。
5.5 本片区以百花二路、百花三路、百花四路、百花五路组成“菱”形路网骨架。
5.6 本片区的路网分两级,主干道组成“菱”形路网骨架的道路即:百花二路、百花三路、百花四路、百花五路,道路红线宽度为20米,其余为次要道路,道路红线宽度为7米。
5.7 各地块、各类建筑配建停车场规模应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10.6.3条“配建停车场”的规定。
5.8 已建成区停车位不够的,停车场可考虑建在区内绿化用地下面,但不能减少绿化用地面积。地下停车空间所占面积不应超过其上面绿地面积的60%。
5.9 配建停车场的位置应避开主要景观干道。
5.10 停车场出入口应方便安全,不影响区内交通。
5.11 所有停车场应为残废人提供不少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5.12 区内通道必须进行无障碍设计。
6、 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6.1 华强北路、笋岗路、上步中路为城市设计的重点地段,环境设计应根据城市设计指引并遵循以下原则:
(1)华强北路、笋岗路、上步中路两侧绿化带应结合区内公园及休闲用地统一设计。
(2)华强北路结合环境营造繁华的商业氛围;笋岗路、上步中路及红荔路应体现出南方海滨城市的绿化特色。
6.2 本片区内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街道景的连续性、协调性,为人们提供更多的公共开放空间;
(2)根据不同性质的用地控制建筑退后红线距离和建筑高度,形成宜人的空间尺度;
(3)选择实用且特色鲜明的行道树种,合理搭配街头绿地,形成连续、有个性的街道绿地景观;
(4)合理布置街道家俱,为人们提供安全、方便、舒适的街道空间;
(5)街道灯的选择应美观、大方,在满足照度的前提下,以不影响居民的休息为原则,为居民提供舒适、温馨的光影空间;
(6)街道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统一。
6.3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现状建成区的建筑风格已初具特色,新建建筑物应重视在空间和风格上与原有建筑相协调。
(2)新规划的中心绿地应在环境和功能上同原有环境相结合进行整体设计。以人为本,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和谐的宜人环境。
(3)建成区内的绿化环境可进行适当改进。但严禁更改用地性质,如确需更改必须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批准。
6.4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严格限定商业性广告的位置、规模,商业性广告必须经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报规划国土部门审核才可设置。
(2)各类型广告应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布置。
(3)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广告与标识应进行夜间照明。
6.5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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