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确定。
1.5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略有修改,但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8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修)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1.9 本图则自市规划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2.发展目标及功能定位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为:“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的城市绿化空间及生态化市政设施地区”。
2.2 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城市绿化组团隔离带及交通、市政设施用地”。
3.土地利用性质
3.1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主要土地用途为:城市组团绿化带及部分城市交通、市政、公共设施用地。
3.2 本片区除了城市绿化交通、市政、公共设施等用地外,不得进行其它商业用途的开发。
3.3 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3.4 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3.5 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6 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
4.土地开发强度
4.1 图则确定本片区的建设规模总量为39.3万平方米,由于本片区的功能定位要求,各地块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应严格按图则要求控制。
4.2 若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4.3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4.4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5.配套设施
5.1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市、区级公共设施和为本片区服务的配套公建及市政设施。
5.2 图则中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片区的功能需要综合确定,如实际需要超过一定限度时需对此进行检讨。
5.3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3)。
5.4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市区级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及功能改变。
5.5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要求。如有不满足则应采取相应技术解决。
表5.3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
类别 |
项目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现状 |
规划 |
1 |
文娱体育设施 |
博物馆 |
1 |
|
02-03 |
独立占地 |
2 |
公安消防设施 |
公安分局 |
2 |
|
01-01 , 02-03 |
独立占地 |
3 |
道路交通设施 |
公交场站 |
1 |
|
03-02 |
独立占地 |
长途客运站 |
2 |
03-04 |
03-02 |
|
社会停车场 |
2 |
|
03-02 , 03-03 |
独立占地 |
4 |
环卫设施 |
污水处理厂 |
1 |
|
04-01 |
独立占地 |
垃圾收集站 |
1 |
|
03-02 |
可附设 |
公厕 |
1 |
|
03-02 |
可附设 |
6.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深南路、滨河路、侨城东路和广深高速公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内规划道路分五个等级:
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
城市快速路:滨海大道
城市主干路:深南大道:现状道路,红线宽度为135米;
侨城东路:现状道路,红线宽度为80米;
城市次干路:规划一号路:红线宽度为50.75米;
规划二号路:红线宽度为40米;
小区支路:组团内部道路,红线宽度可根据具体功能确定。
6.3 图则确定的地块内部道路,可在下层次详细蓝图编制时进行深化,但需按照法定程序,对法定图则确定的道路进行修改。
6.4 规划一号路作为城市次干道,近期接至竹子林立交,结合竹子林立交的改造,与深南路、滨河路相连,远期考虑东西贯通。
6.5 现状保留规划二号路与深南路交叉口的灯控路口,远期根据区域交通需要作整体改造。
6.6 本片区停车可分为地块内部停车场及公共停车场两类。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和规划要求确定,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项目采用地面停车和地下停车场库方式。
6.7 片区内公共停车场应结合03-02地块的福田交通枢纽中心项目整体建设和综合使用。
6.8 片区内停车场建设应结合地形环境合理设计,以地下或半地下停车为主,并充分考虑生态及城市景观要求。
6.9 新建用地停车位应严格按有关标准配置,已建成的用地,停车位不足的应鼓励增设停车场及使用社会停车场库;大型公建项目应超量配建公共停车位,鼓励条件适宜的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6.10 所有停车场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6.11 本片区步行系统包括地面、地下及二层步行系统。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
6.12 本片区的公共交通设施分为两级设置:首末站及停靠站,首末站结合3-02地块的福田交通枢纽中心项目设置,公交线路和站点位置根据全区专项规划确定。
6.13 03-02地块的福田交通枢纽中心是集公交、长途、地铁相互换乘的大型综合交通换乘中心。
6.14 结合03-05地块的地铁站设置地下过街人行通道。
6.15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
⑴街道景观有要求的地段;
⑵能极大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⑶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6.16 地下人行通道的设置应满足:
⑴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⑵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⑶全天候通行。
7.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7.1 本片区为城市绿化生态区,城市组团绿化带的一部分,是北侧黄牛垅城市生态背景向南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延伸的过渡区域,是城市标志性景观区。根据本片区的功能特点应保持本片区的空间开敞性及绿化景观的整体性。
7.2 福田交通换乘枢纽中心是本地区标识性建筑,应体现交通建筑的功能特点,同时兼顾在深南路一侧的景观界面协调性、整体性;原福田汽车站的功能调整及建筑改造应结合交通换乘枢纽中心整体考虑,保持建筑景观及功能的统一协调。
7.3 04-01地块为55万吨/日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沿城市主次干道应设置大于20米的绿化隔离带,室外工艺性的构筑物尽量采用地下或半地下布置方式,顶部为绿化,形成地区的生态绿化主体和空间景观的开敞性。
7.4 本片区深南路一侧建筑保持景观界面的连续性、协调性,在建筑造型、风格、色彩及平面布置形式应充分考虑本地区功能性质并与之相协调。
7.5 沿滨河路一侧强调绿化景观的整体性和连续性,运用大尺度的绿化手法进行绿化设计。
7.6 本片区西侧靠近侨城东路建设应进行控制,强化城市生态轴线的连续性和空间的通透性。
7.7 本片区为限制高层发展区,建筑高度应控制在24米以下。
7.8 本片区的建设应以生态型开发为主,强调绿化生态环境,与整体城市及周边环境建设保持一致。
7.9 本片区是区域重要的城市空间形象的标志性区域,本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保护城市公共空间,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环境建设;
⑵有利于环境的舒适和安全;并与周围环境互相呼应,相得益彰;
⑶有利于加强城市空间形象的标志性。
7.10本片区内的街道景观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保证建筑间连续性和协调性,强调体现城市街墙景观,并按规划要求从红线退让,以提供更多的公共开放空间。
⑵街道照明应选用具有自然色彩的光源,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的照明应选用色彩相对柔和的光源;不同场所的灯管高度应有相应的规定。
7.11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公共建筑对外主入口必须考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通道。
⑵建筑物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其安全的光反射。
⑶建筑物外墙不应大面积地使用明亮耀眼的颜色,应选用柔和中性的色彩;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节点等。
⑷建筑泛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窗内;公共建筑顶部照明应按照夜间远处眺望的要求设计。
⑸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和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全部设备应隐蔽。
7.12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⑵提供使街景特色更加突出,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⑶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7.13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