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03-03号片区[太安路地区]法定图则

   1.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布心路、翠竹路、太宁路、爱国路的围合区域,总用地面积99.0公顷。
   1.2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市罗湖分区规划(1998-2010)》。

   1.3 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4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确定。
   1.5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略有修改,但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8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修)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1.9 本图则自市规划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2.发展目标及功能定位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利用所处区位和特有资源优势,协调与周边地区的
   空间及功能联系,建设具有完善配套和优美环境的具有示范作用的高尚居住区。
   2.2 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以居住为主,集居住、公园、公共设施等功能的综合性片区。

   3.土地利用性质

   3.1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3.2 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3.3 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3.4 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
   3.6 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

   4.土地开发强度

   4.1 图则确定本片区的建设规模总量为122.6万平方米,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时,会对本片区的交通、配套设施等带来影响,应对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4.2 若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4.3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4.4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5.配套设施

   5.1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市区级及为本片区服务的配套公建及市政设施。
   5.2 图则中配套设施是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片区的人口规模综合确定的,当实际人口规模超过一定限度时,需对此进行检讨。
   5.3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3)。
   5.4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5.5 同一红线地块内的小区级配套公建,其具体位置可局部调整。
   5.6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的要求。

表 5.3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类别

项目

数量

所在地块号

备注

现状

规划增加

现状

规划增加

1

教育设施

幼托

3

2

02-01,03-04-3,04-04-2

01-08,07-11

独立占地

小学

2

03-04-2,07-01,07-02,

07-09

独立占地 (07-01,07-02,07-09为水库小学

中学

1

01-03

独立占地

2

医疗卫生设施

市级医院

1

02-05

独立占地

区级医院

1

02-05

独立占地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1

4

05-02-1

01-07, 01-08,01-11,03-04-1

3

文娱体育设施

文化活动站

1

2

05-02-1

02-03,06-06

老年人活动中心

1

02-03

篮球场

2

04-01,07-04

游泳池

2

02-01,03-04-1

4

行政管理

居民委员会

1

7

04-04-1

01-01,01-05,01-06,02-03,03-04-1, 05-02-1,06-02

社区管理机构

1

2

05-02-1

01-06,03-04-1

街道办事处

1

01-09

独立占地

工商所

1

01-11

5

公安消防设施

派出所

1

02-02

独立占地

巡警队

1

07-08

独立占地

6

邮政设施

邮政所

1

01-06

7

商业设施

综合市场

1

03-05

肉菜市场

2

2

01-11,05-01

07-10,03-06-1

书店及报刊门市部

2

1

01-09,05-02-1

01-01

8

环境卫生设施

公共厕所

2

01-06,03-05

垃圾收集站

1

2

03-04-1

05-02-1,07-09

9

道路交通设施

公共汽车场站

1

07-07

独立占地

加油站

1

02-04

独立占地

停车场

3

02-08,05-02-1,06-02

公交首末站

1

01-10

10

供电设施

变电站

2

03-02-1,03-02-2

独立占地

11

供水设施

给水泵站

1

07-10(东侧绿化带)

独立占地

   6.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布心路(城市快速路)、爱国路(城市主干道)、翠竹路和太宁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内规划道路采用方格环状道路结构,区内道路分为三个等级:
   城市道路:布心路,红线宽度80米,双向八车道;
   主干路:爱国路,红线宽度40米,双向六车道;
   次干路:太宁路、翠竹路,红线宽度30米,双向四车道;
   支 路:各街坊及组团内部道路,红线宽度9-20米。
   6.3 布心路、爱国路、翠竹路不宜增设新的机动车出入口,若必须设置时,不得直接开向机动车车道,并执行右进右出的交通管制。
   6.4 图则确定的地块内部道路,可在下层次规划时进行深化,但需按照法定程序,对图则确定的道路进行修改。
   6.5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表10.6.3)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及路边停车方式。
   6.6 新建用地停车位应严格按有关标准配置,已建成的用地,停车位不足的应鼓励增设停车位及使用社会停车场库。
   6.7 所有停车场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6.8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只设公交停靠站,公交线路和站点位置根据全区公交规划确定。
   6.9 本片区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
   6.10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
   ⑴街道景观有要求的地段;
   ⑵能极大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⑶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6.11 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的设置应满足:
   ⑴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⑵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⑶全天候通行。

   7.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7.1 本片区位于中心区正北方向,是深圳市重要的城市景观区域,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落实分区规划关于“百仕达—大头岭—黄贝岭”带形区域及周边地区的建设以中低层、低强度或开放绿化建设为主的要求,严格禁止在此区域内进行大体量高层建筑的建设。
   ⑵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的整合,保证城市景观面貌的协调,重点控制视线通廊。
   ⑶贯彻本区域作为高尚住宅区建设的城市设计要求,对周围的整体环境、组团空间和建筑界面进行控制。
   7.2 本片区内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布心路、爱国路为车行主导的大尺度线型景观界面。注重景观的连续性、节奏感和标志性,强调整体风格的协调统一。
   ⑵街道断面分为绿化缓冲带、人行带、休憩绿化带及建筑退线带。绿化缓冲带连续绿化,种植单列乔木,地面硬质铺装为主;休憩绿化带种植单列常绿乔木,地面植花草;建筑退线带内以硬质铺装为主,间植花卉。
   ⑶街道设施宜进行统一设计,功能性和信息性设施布置于绿化缓冲带上,休憩性和观赏性设施布置于休憩绿化带上。
   ⑷街道灯的选择应美观、大方。
   ⑸街道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统一。
   7.3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新建建筑物应强调在空间、风格上有与原有建筑物相协调。
   ⑵建筑物外墙宜使用明快、清新、柔和的色彩,以浅色调为主,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⑶建筑泛光照明不得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窗内,宜进行整个街区的灯光夜景统一设计。
   7.4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⑵提供使街景特色更加突出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⑶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7.5 本片区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加强本地区内与大头岭—黄贝岭的视线通廊的控制。
   ⑵本地区为高层控制发展区,严禁高层大体量建筑的兴建。
   ⑶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