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LH03-T2&06-T1&06-T2号片区[深圳水库地区]法定图则

   1.总则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罗湖区界内深圳水库一、二级水源保护区以及该水库一、二级水源保护线与罗湖-龙岗区界、罗湖-盐田区界、布心地区、碧波花园地区及莲塘地区法定图则的部分规划范围线所围合区域内的所有用地。总用地面积为37.82 平方公里。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区管理办法》和其它专项规划,各相关规划对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深圳市重要的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严格限制建设的城市生态保护区。
   本图则由文本和图表构成。文本表达规划控制条文;图表表达规划范围内的用地控制总图及其附表。
   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97版)确定。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它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确需略作修改的,须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本图则自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执行。从批准之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废止。

   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制定本图则的总体目标是:严格控制和限制水源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水源保护与城市发展、旧村改造的关系,提高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体现水源保护与环境控制优先原则。
   本片区的功能定位: 深圳市重要的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以水源保护为主要功能、严格限制建设的城市生态保护区。
3、土地利用性质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和水源保护区的特殊性,本片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并划分为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两大类。
   本片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用途为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水源涵养林和自然生态湿地三大类。
   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总表)。
   本片区二级水源保护区内非建设用地的主要土地用途为生态农业用地和林地等。本片区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用地包括特别管制  区和城市建设用地。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总表)。
   位于本片区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大望村和梧桐山村为历史遗留的旧村,划定为特别管制区。其控制要求详见本图则“图表”(分表)及下述规定。
  

拆除整治用地:为一级控制区,是指位于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现状所有建设用地和位于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河流两岸10-15 米范围内的现状所有建设用地,拆除后的用地作为水源涵养林用地。
   控制整合用地:为二级控制区,是指位于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应异地置换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和须控制的用地,置换出的用地和控制用地可作为水源涵养林用地,在满足水源保护要求同时,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尽可能小的前提下,也可作为绿地等公益性公用设施用地。
   限制建设用地:为三级控制区,是指位于二级水源保护区内近期保留的符合环保要求、截污设施完善、建筑质量较好、规划成片的村民住宅用地。应限制其新建、改建与扩建,并适当逐步减少该用地内的建筑总量。
   本片区内大望、梧桐山村的土地用途为居住、配套、绿地及市政设施等用地。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分表)。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符合本图则所规定的用地性质及开发强度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本图则对城市建设用地地块规定的三类土地利用性质指: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

   4、土地开发强度
   本片区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项目。
   本片区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限制开发,其建设总规模以保护水源和限制建设为主要原则,以地区发展目标及环保工程容量为主要确定依据。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非建设用地禁止开发。
   本片区大望、梧桐山两村建设用地划定为特别管制区,其建设规模总量控制在现状建筑总量65 万平方米以内,并适当逐步减少建设用地和建筑总量。
   本图则中部分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时,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在本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本片区水源保护区外的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总表)的规定。

   5、配套设施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2)。
   本图则中为本片区及周边地区服务的排污、电力、燃气等城市市政设施,无法在建设用地内布置的,可以在非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但须统一规划,并按法定程序进行。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要求。
   本片区规划的垃圾收集站为封闭式环保型垃圾收集站。

表 5.2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设施类别

项目名称

数 量

所在地块编号

总量

规划增加

现状保留

规划

1

教育设施

幼托

3

3

-

2-DW-01-08 ,2-DW-04-02,2-WT-06-01

小学

2

-

2-DW-02-04 ,2-WT-02-08

-

2

医疗卫生设施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2

1

2-DW-02-09 ,2-DW-01-08

2-WT-06-01

3

文化设施

老年人活动站

3

-

2-DW-02-15 ,2-DW-04-07

2-DW-04-06(2 个)

篮球场

4

4

-

2-WT-02-11(2 个) ,2-DW-04-06(2 个)

4

体育设施

排球场

4

4

-

2-WT-02-11(2 个) ,2-DW-04-06(3 个)

羽毛球场

6

6

2-DW-03-01

2-WT-02-11(3 个)

5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居委会

2

-

2-WT-02-09

-

社区管理机构

2

2

-

2-DW-03-01 2-WT-02-07

派出所

1
-

2-DW-02-05,2-DW-02-11

-

6

商业设施

肉菜市场

2
-

2-WT-02-05

-

书店及报刊门市部

2
2

-

2-DW-02-02 2-WT-02-12

储蓄所

2

1

2-DW-02-09,2-DW-04-12

2-WT-02-05

公交首末站

3

1

3-03

2-WT-06-01,2-DW-01-07

7

道路交通设施

社会公共停车场

7

7

-

2-DW-02-10 2-DW-04-08 2-WT-01-04 ,2-WT-02-04,2-WT-03-05,2-WT-05-03

8

给水排水设施

水厂

3

-

1-19 、1-21 、2-53

-

给水泵站

1

-

1-18,2-DW-01-09

9

邮政设施

邮政所

3

-

2-DW-02-16 ,2-WT-02-05

-

10

电信设施

电话机楼

1

-

2-WT-02-01

-

微波站

2

-

3-07、3-08

-

11

燃气设施

液化气瓶装供应站

2

1

2-WT-01-01

2-DW-02-09

12

环卫设施

公厕

4

4

-

2-DW-01-13 , 2-DW-04-04 2-WT-02-02 , 2-WT-03-07 ,2-DW-01-13

垃圾收集站

4

4

-

2-DW-04-04 2-WT-02-02, 2-WT-03-07

   6、道路交通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沙湾公路和二线公路。各建设片区出入口道路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总表)。
   本片区内道路分两个等级:
   城市快速路:罗沙公路,双向六车道。
   城市次干路:沙湾公路,双向二车道;二线公路,双向二车道。
   城市支路:望桐路,双向二车道。
   本片区内的沙湾公路现状车流量虽较大,但因其紧临深圳水库,根据水源保护的需要,规划中以“现状保留”反映其道路走线与路幅;远期若确有需要,可按全市路网规划进一步研究其改造的可能性,同时须满足水源保护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本片区应充分利用城市交通设施,使各建设片区内交通设施与城市交通设施相结合,合理组织片区内外交通。
   根据上层次及相关规划拟定的穿越水源保护区、风景区范围的规划道路,凡方案正处于研究或论证阶段的,本图则以“虚线”表达,最终实施应由进一步的规划设计研究确定,并应符合环保等有关规定。
   本图则所确定的片区内部道路,可在详细蓝图编制时进行深化,若需修改,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本片区内机动车位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97 版)中的“配建停车场(库) 的标准” 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停车方式。
   所有停车场库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少于总数1.5% 停车位,专位专用。
   停车场库出入口应方便安全,不影响区内交通。
   本片区内设置公交首末站和公交停靠站时,公交线路和站点位置根据全区公交规划和各建设片区规划确定。
   本片区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
   本片区内规划社会停车场7 处,位于2-DW-01-07、2-DW-02-10、2-DW-04-08、2-WT-01-04、2-WT-02-04、2-WT-03-06、2-WT-05-03地块。
   本片区内有深圳市公共交通首末站三处,位于2-DW-04-12、2-WT-06-01、3-03地块。

   7、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本片区是以水源保护为主要功能的城市生态区域,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用地以恢复自然生态为出发点,种植水源涵养林,维护生态湿地,形成多样化的生态系统,营造清新优美的自然景观环境。
   本片区在二级水源保护区中划定为特别管制区的建设用地以及规划范围内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外的零星城市建设用地,其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与周边自然环境紧密联系,创造与自然融为一体的空间环境。
   (2)加强各片区公共空间的整合,应将整体山体背景轮廓纳入各建设片区的景观设计之中,与之相互协调呼应。
   (3)加强地域空间城市景观意象的塑造。
   沙湾公路、二线公路为车行主导的线型景观界面,以体现自然景观为主。
   片区内其它道路景观设计应体现自然生态原则,各建设片区内部道路设施宜进行统一设计,街道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统一。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施应遵循下列原则:
   (1)建筑物外墙宜采用明快、清新、柔和的色彩,以浅色调为主,并与周围自然环境相协调。
   (2)建筑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其安全的光反射。
   (3)建筑泛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它建筑窗内。
   (4)各建设区中心绿地的设计强调以人为本,合理布置部分休憩活动设施,创造一个舒适、安全、优美、和谐的环境。
   本片区内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2)提供使街景特色更加突出、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3)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8、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规定

   在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内,除必须遵守8.1 所述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必须排入污水管道,禁止随意排放、倾倒污水。
   水源保护区内必须按图则要求设置密封式环卫设施,禁止随意倾倒和堆放垃圾及其它废物。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设施,必须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经相关部门批准,在本片区建设的无污染建设项目,必须采取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并由有关部门做出环境影响评估。
   禁止毁林开荒、毁林种果。片区内坡度25 度以上的果园须退果还林。
   现有果园、菜地等要实施施肥管理控制,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使用农药、化肥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除必须遵守8.1 、8.2 所述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与水工程和保护水源无关的现状建设用地和建、构筑物应逐步取消和拆除。
   现有果园、菜地等农业用地,应全部退果还林,通过育林改造,采取果树自然生长(不松土、不施肥),并种植对水源保护有较高价值的乔木、灌林、草地等建设水源涵养林。
   禁止进行各种养殖活动,现有鱼塘禁止继续养鱼,并改造为自然生态湿地。

   9、附件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摘录:
   第三章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者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止向饮用水源水体新设污水排放口;
   (三)禁止向水库排泄、倾倒污水;
   (四)禁止设立剧毒物品的仓库和堆栈;
   (五)禁止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他废物回收、加工场;
   (六)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物;
   (七)禁止向饮用水源水体倾倒垃圾、粪便、残渣余土及其他废物;
   (八)运输剧毒物品,必须报公安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扩散措施;
   (九)禁止饲养猪、牛、羊等家畜;
   (十)禁止毁林开荒、毁林种果。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存放、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和存放剧毒物品。确需使用剧毒物品的,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止污染的措施。使用农药、化肥遵守有关规定,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二)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砖厂;
   (三)禁止填埋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处理或临时堆放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
   (四)存放、运输和使用酸液、碱液、毒性液体、有机溶剂、油类、农药、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物质,必须采取防溢、防渗、防漏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五)新建、改建、扩建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的其他项目和设施,必须报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办公楼、厂房等建筑物以及其他与水工程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设施;
   (二)禁止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过;
   (三)禁止从事畜牧业活动,从事种植业活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和水土流失;
   (四)禁止在饮用水源水域内从事网箱养鱼和其他污染水源的养殖活动;
   (五)禁止倾倒、堆放、填埋垃圾、粪便、残渣余土及其他废物;
   (六)禁止在饮用水源水域内洗涤、游泳、行驶机动船厂、水上飞机和其他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十六条 本条例非禁止的、对饮用水源有影响的项目和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在水源准保护区内建设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领土完整的项目和设施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配套建设的;
   (二)不得在一级保护区内建设;
   (三)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并由国家有关部门做出环境影响评估;
   (四)其排放物经国家有关监测,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确保不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危害。
   第十八条 本条例颁布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设立的属本条例禁止的项目和设施,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责令限期停业、关闭、拆除;
   (二)对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责令限期治理; 其经营期限届满的,应停业、关闭或转产;
   (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放口,责令限期拆除。前款规定的限期停业、关闭和限期治理、限期拆除由环境保护部门决定,但对全市人民或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