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4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依据《深圳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确定。
1.5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略有修改,但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8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1.9 本图则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2.土地利用性质
2.1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居住、配套及绿地。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2.2 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2.3 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是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2.4 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2.5 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
2.6 图则所确定的发展备用地,除非得到市规划委员会的批准,否则严禁将发展备用地作商业性用途开发。
2.7 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
3.土地开发强度
3.1 图则确定本片区的建设规模总量为173.5万平方米,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会对本片区的交通、配套设施等带来影响时,应对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3.2 若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3.3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3.4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4.配套设施
4.1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为本片区服务的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
4.2 图则中配套设施是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片区的人口规模综合确定的,当实际人口规模超过一定限度时,需对此进行检讨。
4.3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4.3)。
4.4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4.5 本片区内有现状两回110KV架空线(沙河-西乡、沙河-梅林)穿越,要求高压走廊宽度35m;另有规划220KV双回电缆通道(白石洲-龙珠)沿龙珠三路西侧、龙珠大道南侧(局部路段)经过本片区,近期控制高压走廊宽度40m,远期改为电缆埋地敷设。
4.6 本片区内有规划两条微波通道(塘朗山至蛇口、塘朗山至小南山)穿越,其穿越方向及位置详见本图则"图表"。
4.7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要求。
4.8 同一红线地块内的小区级配套公建,其具体位置可局部调整。
表4.3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
类别 |
项目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现状 |
规划 |
1 |
教育设施 |
幼托 |
8 |
1-01,1-06, 6-06,6-11 |
4-08-1,6-04,6-08,7-04
|
独立占地 |
小学 |
4 |
6-09,7-03 |
1-06,6-14 |
独立占地 |
中学 |
3 |
6-01 |
2-02,7-02 |
独立占地 |
2 |
医疗卫生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7 |
1-01,6-12 |
1-11,3-09,4-08-4,6-15-6,7-01
|
|
门诊部 |
1 |
|
4-10-2 |
独立占地 |
3 |
文娱体育 |
电影院 |
1 |
|
4-10-2 |
|
文化活动中心 |
1 |
6-13 |
|
|
老年活动中心 |
1 |
6-13 |
|
|
文化活动站 |
3 |
1-01 |
5-02,7-01 |
|
老年人活动站 |
3 |
4-08-1 |
1-11,3-09 |
|
游泳池 |
1 |
6-13 |
|
|
4 |
行政管理 |
居委会 |
3 |
1-01,4-08-4 |
7-01 |
|
社区管理机构 |
3 |
1-01,6-12 |
5-02 |
|
5 |
公安消防 |
派出所 |
1 |
|
6-02 |
独立占地 |
消防站 |
1 |
|
2-01 |
独立占地 |
6 |
邮电 |
邮政支局 |
1 |
|
6-15-8 |
|
邮电所 |
5 |
1-01,1-10 |
4-08-4,6-12,7-01
|
|
7 |
商业 |
肉菜市场 |
4 |
1-01 |
1-10,4-10-1, 7-01
|
|
综合市场 |
1 |
|
6-12 |
|
书店 |
3 |
|
1-01,4-10-2,7-01
|
|
8 |
道路交通 |
公交站场 |
1 |
|
6-03 |
独立占地 |
社会停车场 |
5 |
1-01 |
4-08-4,6-15-16-15-12,7-06-2
|
|
加油、加气站 |
1 |
|
4-04 |
独立占地 |
9 |
环卫 |
垃圾收集站 |
4 |
1-01,6-12 |
5-02,7-01 |
|
公共厕所 |
4 |
|
1-01,5-02,6-03,6-13
|
|
5.道路交通
5.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龙珠大道和龙珠四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5.2 本片区内道路采用网状环行道路结构,区内道路分为三个等级:
主干路:龙珠四路,红线宽55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宽27米;
次干路:龙井路、龙珠三路、龙珠五路、龙珠六路、龙珠七路,道路红线宽40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宽13米;
支 路:光前村和龙井村内道路,道路红线宽13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宽7米。
5.3 图则确定的地块内部道路,可在下层次详细蓝图编制时进行深化,但需按照法定程序,对法定图则确定的道路进行修改。
5.4 本片区内各支路的设置应尽量减少和城市主干路直接相连,支路和主干道相连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5.5 本片区内各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应设置在区内次干路上,沿主干路距离城市道路交叉路口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除本图则指定外,沿龙珠大道及龙珠四路各地块禁止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5.6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0.6中的"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及路边停车方式。
5.7 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5.8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分为两级设置:公交总站及停靠站;公交总站设于6-03号地块,在干道上应设港湾式停靠站供乘客上下。区内公交服务线路及站点位置根据全区公交规划确定。
5.9 本片区步行系统以地面步行系统为主。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非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不增设二层步行通道。
5.10 区内各主、次干道及支路均不得设置道路障碍及限制设施。
6.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6.1 本片区内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应遵循以下城市设计规划原则:
⑴体现舒适、安全、优美的城市居住区环境、景观特色;
⑵强化城市山体背景及城市组团绿地和本片区的环境、景观的互相呼应、借鉴。
6.2 和城市组团绿地对应的片区西侧地段应保持其空间的空透连续性,并适当控制此地段内的建筑高度。
6.3 本片区的街景设计应遵循以下规划原则:
⑴充分利用塘朗山作为整个片区的山体背景条件,将整体街景轮廊纳入整个山体背景中统一考虑,并与之协调呼应。
⑵强化片区南部临高速公路段的城市街景景观立面,突出其造型的简洁、色彩和建筑风格的协调统一,保证高速公路北侧街景的整体景观效果。
⑶街道照明应选用自然柔和的光源,区内各主次干路照明灯具应统一高度。
6.4 龙井路两侧绿化带应保持其连续性和开敞性,并和片区东西组团绿地、大沙河绿化带及车管所的山地绿化互相串连渗透。
6.5 片区内除设置小型的商业广告及必要的指示牌外,原则上不允许设置大、中型的户外商业及非公益性宣传广告。
6.6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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