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道路交通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松白公路、麒麟路北延长段( 暂无路名)、西丽湖路和二线公路。各建设片区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 图表)。
本片区的道路采用环形枝状道路结构,区内道路分为四个等级:
城市快速路:松白公路,其中白芒关外段红线宽度100 米,白芒关内段红线宽度75 米,双向八车道。
城市主干路: 西丽湖路,红线宽度60 米,双向四车道;麒麟路延长段,红线宽度60 米,双向四车道。
城市次干路:二线公路,红线宽度12 米,双向二车道;沁园路,红线宽度15 米,双向二车道。
支路:红线宽度9-16 米。
本片区应充分利用城市公交设施,使各建设片区公交设施与城市公交设施有机结合,合理组织片区内外交通。
图则确定的片区内部道路,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略有修改,但须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松白公路白芒关内路段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松白公路白芒关外路段两侧设置辅路与两侧工业区内部道路连接,并执行右进右出的交通管制。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97 版)中的“配建停车场(库)的标准”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等多种方式。
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少于总数15%停车位,专位专用。
停车场出入口应方便安全顺畅,不影响区内交通。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设置公交首末站和公交停靠站,公交线路和站点位置根据全区公交规划和各建设片区的具体规划确定。
穿越一级水源保护区及河流两岸的城市道路必须按相关规范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工程措施,并禁止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过。
根据上层次及相关规划拟定的穿越水源保护区的规划道路福龙路,本图则以"虚线" 表达,最终实施应由进一步的规划设计研究确定,并应符合环保等有关规划要求。
7、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本片区为深圳市水源保护区,在二级水源保护区中划定为特别管制区和城市建设用地的各片区,其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与周边自然环境紧密联系,创造与自然融为一体的建设空间。
(2)加强各片区公共空间的整合,将整个山体背景轮廓纳入各建设片区之中,并与各片区的天际轮廓线相互协调呼应。
(3)加强地域特色空间及生态景观意象的塑造。
松白公路为车行主导的大尺寸线型景观界面。其南段(白芒关内路段)以体现自然风光特色为主,其北段( 白芒关外路段)通过对道路两侧工业区的平、立面绿化并配合以墙面色彩的装饰,体现与自然融为一体的环境景观。
片区内其它道路的景观设计应体现自然、生态、协调的原则,各建设片区内部道路设施宜进行统一设计,街道标识应清晰、明确、统一、规范。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建筑物外墙宜使用明快、清新、柔和的色彩,以浅色调为主,并与周围自然环境相协调。
(2) 建筑泛光照明不得直接射入其它建筑物窗内,百旺工业区沿松白公路两侧宜统一进行整个路段的灯光夜景设计。
(3) 各建设片区的绿地设计应以生态型绿地为主,绿地率应达到95% 以上,不应建设吸引人员的娱乐设施、集会场地等。
本片区在松白公路、西丽湖路和沁园路可适当设置广告和标识物,其它地段不宜设置非公益性广告。
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2) 提供使街景特色更加突出、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3) 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8、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规定
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必须遵守《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级水源保护区内除必须遵守8.1 所述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必须排入污水管道,禁止随意排放、倾倒污水。
水源保护区内近期截流污水及初期雨水排入现状截污干管,远期雨污彻底分流。
水源保护区内必须按图则要求设置密封式环卫设施,禁止随意倾倒和堆放垃圾及其它废物。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设施,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经相关部门批准,在本片区建设的无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采取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并由国家有关部门做出环境影响评估。
未划定为建设用地的推平未建用地必须尽快恢复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禁止毁林开荒、毁林种果。片区内位于25 度坡度以上的果园要退果还林。
现有果园、菜地等要实施施肥管理控制,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使用农药、化肥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一级水源保护区内,除必须遵守8.1、8.2 所述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与水工程和保护水源无关的现状建设用地和建筑应逐步取消和拆除。
现有果园、菜地等农业用地,应全部退果还林,通过育林改造,采取果树自然生长( 不松土、不施肥),并种植对水源保护有较高价值的乔木、灌林、草地等建设水源涵养林。
禁止存在各种养殖活动,现有鱼塘禁止继续养鱼, 并改造为自然生态湿地。
长岭皮--西丽水库引水渠两侧10-15 米的范围为水源控制保护范围,其特别控制保护要求按照一级水源保护区要求执行。
9、附件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摘录第三章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者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止向饮用水源水体新设污水排放口;
(三)禁止向水库排放、倾倒污水;
(四)禁止设立剧毒物品的仓库和堆栈;
(五)禁止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他废物回收、加工场;
(六)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物;
(七)禁止向饮用水源水体倾倒垃圾、粪便、残渣余土及其他废物;
(八)运输剧毒物品, 必须报公安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扩散措施;
(九)禁止饲养猪、牛、羊等家畜;
(十)禁止毁林开荒、毁林种果。
第十四条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存放、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和存放剧毒物品。确需使用剧毒物品的,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止污染的措施。使用农药、化肥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二)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砖厂;
(三)禁止填埋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处理或临时堆放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
(四)存放、运输和使用酸液、碱液、毒性液体、有机溶剂、油类、农药、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物质,必须采取防溢、防渗、防漏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五)新建、改建、扩建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的其他项目和设施,必须报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办公楼、厂房等建筑物以及其他与水工程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设施;
(二)禁止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过;
(三)禁止从事畜牧业活动,从事种植业活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和水土流失;
(四)禁止在饮用水源水域内从事网箱养鱼和其他污染水源的养殖活动;
(五)禁止倾倒、堆放、填埋垃圾、粪便、残渣余土及其他废物;
(六)禁止在饮用水源水域内洗涤、游泳、行驶机动船、水上飞机和其他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十六条本条例非禁止的、对饮用水源有影响的项目和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项目和设施的,应当经市人民 政府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配套建设的;
(二)不得在一级保护区内建设;
(三)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并由国家有关部门做出环境影响评估;
(四) 其排放物经国家有关监测部门监测,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确保不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危害。
第十八条本条例颁布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设立的属本条例禁止的项目和设施,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责令限期停业、关闭、拆除;
(二)对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责令限期治理; 其经营期限届满的,应停业、关闭或转产;
(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放口,责令限期拆除。
前款规定的限期停业、关闭和限期治理、限期拆除由环境保护部门决定,但对全市人民生活或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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